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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成員

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成員

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,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主任秘書、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,並由校長任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及學生事務處推舉學生代表1人,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/3,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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